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兒死亡的,孕婦有哪些應賠償請求權

導讀:
雷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由責任人陳某、徐某及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雷某嬰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費共計180975.20元。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于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鑒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本案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導致胎兒早產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為其母體受到了傷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侵害不能與正常出生的嬰兒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權。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兒死亡的,孕婦有哪些應賠償請求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雷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由責任人陳某、徐某及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雷某嬰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費共計180975.20元。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于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鑒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本案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導致胎兒早產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為其母體受到了傷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侵害不能與正常出生的嬰兒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權。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兒死亡的,孕婦有哪些應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1年9月1日孕婦雷某(女)到醫院檢查胎兒情況正常。當天乘坐陳某(男)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徐某(男)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超車過程中發生刮撞造成駕駛員陳某、乘客雷某受傷。雷某受傷后被送至醫院外科住院治療第二天轉入婦產科住院當天生育一男嬰因嬰兒屬于早產兒出生后出現循環衰竭、病情危重嬰兒出生后第二天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員陳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客雷某無責任。雷某申請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是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雷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由責任人陳某、徐某及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雷某嬰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費共計180975.20元。
分歧
本案發生交通事故時雷某的嬰兒還未出生但因為交通事故導致母體受到傷害致使其胎兒早產胎兒早產死亡后責任人是否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脫離母體且出生時為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損害發生時胎兒尚在母體中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與義務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新生兒出生后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于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鑒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所以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處理意見這種處理更有利于對生命健康權的司法保護雖然這種處理目前法律依據并不明確。
評析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體內的胎兒遭受侵害的訴訟案但由于現行民事法律對于胎兒保護的規定基本處于真空狀態法學界對于對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認識也大不相同導致司法實務中是否支持該項請求權的態度也迥然各異甚至對完全相同的案例得出的是截然相反的判決。針對司法實踐中我們無法回避胎兒損害賠償問題的發生與日益增多的趨勢胎兒勢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對胎兒如何實施有效的法律保護也將是擺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案的處理也就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積極的探索。
筆者認為雖然按照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胎兒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義的“人”就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存在但是作為孩童出生后的民事權利卻應該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孩童在出生前在母體受到的傷害勢必使之出生后作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也受到了侵害應該享有的民事權利不再完整。本案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導致胎兒早產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為其母體受到了傷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侵害不能與正常出生的嬰兒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在時間上并不必要求同時發生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不是胎兒本身的權利而是其出生后作為孩童的權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