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死亡賠償金,腹中胎兒有份額嗎

導讀:
隨后,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馬某負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馮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當時,王某的妻子歐某正在懷孕期間。聽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悲憤欲絕的她把馬某、馮某兩個責任人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賠償,并要求賠償胎兒的撫養費等共計21萬元。歐某作為死者的親屬,有權向肇事者主張權利,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腹中胎兒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長權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法院判決馬某、馮某賠償歐某130000元,賠償歐某腹中的胎兒撫養費24335元。那么車禍的死亡賠償金,腹中胎兒有份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后,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馬某負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馮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當時,王某的妻子歐某正在懷孕期間。聽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悲憤欲絕的她把馬某、馮某兩個責任人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賠償,并要求賠償胎兒的撫養費等共計21萬元。歐某作為死者的親屬,有權向肇事者主張權利,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腹中胎兒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長權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法院判決馬某、馮某賠償歐某130000元,賠償歐某腹中的胎兒撫養費24335元。關于車禍的死亡賠償金,腹中胎兒有份額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禍的死亡賠償金,腹中胎兒有份額嗎
“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雖是將來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兒利益屬于任何人都有權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權益的同時,對于其在誕生前或死亡后的權益應受到同等的保護。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是普遍性問題,有必要通過今后立法機關的立法或者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解決。
【案情】
2005年3月18日,某縣的馬某駕駛四輪運輸車,由北向南逆向行駛在高速公路時,與一中型普通貨車迎面相撞,造成貨車內的乘員王某當場死亡、駕駛員馮某受傷。隨后,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馬某負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馮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當時,王某的妻子歐某正在懷孕期間。聽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悲憤欲絕的她把馬某、馮某兩個責任人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賠償,并要求賠償胎兒的撫養費等共計21萬元。而兩被告則認為,其他賠償都好說,但要賠償胎兒的撫養費,他們沒法接受,理由是:胎兒尚未出世,他(她)是否應該具有這種權利都不好說,談何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歐某作為死者的親屬,有權向肇事者主張權利,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腹中胎兒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長權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歐某代替胎兒索要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考慮到胎兒出生后能及時得到救濟,法院給予了支持,并應將該部分賠償款暫時保存在法院或公證機關內。如胎兒順利出生,則歐某可到法院領取此款項。據此,法院判決馬某、馮某賠償歐某130000元,賠償歐某腹中的胎兒撫養費24335元(此款由縣法院暫為保管,待胎兒出生后領取)。
【關鍵詞】
胎兒:在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時起至出生完成時止。醫學上是指妊娠8周以后娩出的胎體。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案例分析】
一、胎兒是被扶養人嗎?
現實生活中,胎否獲得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不一,云南省馬龍縣人民法院在“丈夫車禍身亡,孕婦索要胎兒扶養費”一案中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公民權利始自出生終于死亡,未出生兒無權獲得賠償。這種做法顯然不利于胎兒利益的保護,與“實際扶養”的原則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為_『改變《民法通111)確定的“實際扶養”原則,擴展了“被扶養人”的范圍,將被扶養人界定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而不再是“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根據《繼承法》胎兒“特留份”的繼承原則,確定未出生胎兒有權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為此,我國有學者提出了人身權延伸保護說,即法律自依法保護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同時,對于其在誕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給予延伸的民法保護。只有全面保護人身權利和人身法益,才能夠維護自然人人格的完整眭和統一性,建立社會統一的價值觀,維護社會利益。它不僅大膽地突破了權利能力制度而且同現代法律倡導的尊重人權、保護人權思想相適應。
馬龍縣人民法院簡單以胎兒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而不具有索賠權,不是死者生前實際扶養人為由判決駁回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做法不利于胎兒利益的保護;相比較而言,本案中的縣法院從尊重生命、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理解司法解釋的精神,較好地保護了胎兒的權益。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撫養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確定賠償系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還規定超過確定的二十年,被撫養人仍然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超過確定的給付年限的,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最好以定期金的方式給付。這樣既符合現實,也符合法律的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應當提供擔保。當然賠償義務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而不是一切撫養費都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但應當保證被撫養人的最低生活水平,不能讓數個被撫養人分享“一個人”水平的賠償金。就本案而言,拋開受害人的戶籍、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我們覺得判決24335元的胎兒撫養費尚顯不足,無法真正實現撫養胎兒成人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