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宮產遭拒嬰兒死亡醫院賠償之案例分析

導讀:
22日凌晨4時左右,丁燕生產仍然困難,家屬遂向當班護士告知無力分娩,再次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醫護人員均未理睬。丁燕夫婦認為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對患者生命健康極端漠視,提出醫療費、嬰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尸檢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余萬元的賠償。根據鑒定指認醫院過錯責任程度,而丁燕夫婦要求全額賠償的訴稱過高,所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尸檢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包含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內,賠償比例應確定為70%為宜。遂判決由醫院賠償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和尸檢費14027.25元,另外賠償丁燕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6.2萬元。那么剖宮產遭拒嬰兒死亡醫院賠償之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2日凌晨4時左右,丁燕生產仍然困難,家屬遂向當班護士告知無力分娩,再次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醫護人員均未理睬。丁燕夫婦認為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對患者生命健康極端漠視,提出醫療費、嬰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尸檢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余萬元的賠償。根據鑒定指認醫院過錯責任程度,而丁燕夫婦要求全額賠償的訴稱過高,所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尸檢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包含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內,賠償比例應確定為70%為宜。遂判決由醫院賠償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和尸檢費14027.25元,另外賠償丁燕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6.2萬元。關于剖宮產遭拒嬰兒死亡醫院賠償之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1月20日,33歲的孕婦丁燕因下腹痛2小時,入住上海某醫院待產。入院診斷:懷孕40周零3天。診療計劃:完善各項輔助檢查,加強母兒監護,可陰道試產。1月22日13時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嬰,醫生即給予患兒氣管插管加壓用氧后,轉送兒科病房繼續搶救治療。男嬰出生32小時后,因病重搶救無效死亡。尸檢報告:臨床為孕40周零5天,產后30分鐘出現嘆息樣呼吸,出生后32小時死亡。
丁燕夫婦認為醫院在診療中有過錯,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訴到法院,訴稱自懷孕后始終在醫院例檢,產前檢查報告均無任何異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懷孕足月出現臨產現象,被送至該醫院待產。家屬考慮到產婦系高齡且臨產癥狀不穩定,遂在21日下午向醫生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遭拒。22日凌晨4時左右,丁燕生產仍然困難,家屬遂向當班護士告知無力分娩,再次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醫護人員均未理睬。在產程中,胎兒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漸加重,但現場沒有醫生對產婦的產程進行監測,以致未及時施行剖宮產手術搶救胎兒,導致胎兒出生后即被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顱內出血”,出生僅1天的嬰兒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丁燕夫婦認為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對患者生命健康極端漠視,提出醫療費、嬰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尸檢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余萬元的賠償。
法庭上,醫院對丁燕入住醫院事實無異議,但聲稱周六、周日如果孕婦不是急診,不是必須行剖宮產手術的,醫院不允許行剖宮產手術。丁燕入院后未呈現剖宮產手術指征,診療過程是符合常規的,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在鑒定報告出來后,醫院又稱雖構成醫療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婦提出的賠償比例,要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案件審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婦釋明以繼承人身份起訴,請求權基礎是嬰兒作為自然人與醫院有權利義務關系,而丁燕與醫院的糾紛,屬另外法律關系可另案訴訟,丁燕夫婦表示認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張丁燕的損失。
根據醫院方的申請,法院委托醫學會對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司法鑒定。醫學會出具鑒定書中闡述:孕婦33歲,經不孕癥治療后懷孕,胎兒珍貴,孕婦臨產后胎心一度減慢,未引起醫護人員重視;尸檢病理報告死亡原因為新生兒肺透明膜病伴出血。從整個產程情況看,孕婦自臨產初即開始胎心減慢,缺氧時間長,也可引起這種病理變化,而非胎兒先天性肺發育不良所致。該病例新生兒死亡,與產程中胎兒窘迫,未采取縮短產程措施有因果關系,嬰兒與醫院的醫療爭議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法院認為,鑒定認定雙方的醫患糾紛構成了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比例以法院確定為準。根據鑒定指認醫院過錯責任程度,而丁燕夫婦要求全額賠償的訴稱過高,所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尸檢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包含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內,賠償比例應確定為70%為宜。遂判決由醫院賠償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和尸檢費14027.25元,另外賠償丁燕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6.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