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例分析

導讀:
根據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Y1的過錯。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根據案情所列舉的事實,可以推斷出該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勘察,Y1駕駛該車肇事,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負全部責任。地方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與A的自殺之間做出了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根據“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的損害補償原則的規定,本應由Y1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填補。那么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Y1的過錯。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根據案情所列舉的事實,可以推斷出該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勘察,Y1駕駛該車肇事,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負全部責任。地方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與A的自殺之間做出了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根據“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的損害補償原則的規定,本應由Y1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填補。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概要
訴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駕駛的私家轎車去商場,坐在助手席上,當車輛在商場的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引導下,打開轉向燈,準備進入商場的停車場時,突然被從前面疾駛而來的Y1(被告,加害者)所駕駛的卡車撞擊,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頭部負外傷,頸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傷害。由于頭部的外傷引起視神經也受到損傷。
根據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Y1的過錯。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費。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傷以后,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在交通事故發生1年后,在居所懸梁自盡。
X1和X2(被害者A的兒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對A的死亡進行損害賠償。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
X1和X2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因此,判Y1和Y2承擔賠償A死亡所帶來的損失。
簡單評述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有沒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理論
與保險實務有關的因果關系理論有很多,在國內比較流行的是歐美的“近因原則”。據國內學者稱,近因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以及損失補償原則構成了歐美保險民法典體系的4大基本原則。由于日本非英美法系的國家,隸屬于大陸法系,在因果關系上的主要理論是采用“相當因果關系”,因此,筆者也將用日本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來分析本案。
A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
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對因果關系進行判定,只有2種可能,就是“有”因果關系,還是“沒有”因果關系。不主張可能有第三種結論。
B比例因果關系理論
比例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對因果關系不能采用“有”還是“沒有”的做法,而是根據事實關系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因果關系占有多大的比例,根據比例來定性。
分析
本案由于不存在多種原因引發一個結果,十分難以分辨到底是什么樣的原因促使結果產生的,也不存在“因”和“果”占多大比例的問題。因此,在對本案進行判斷時,其重點是放在對交通事故發生以后,所遺留下來的后遺癥對引發自殺這個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受害者為A,從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過失是100%,正由于Y1的過失導致了A的負傷,并在積極治療以后,仍然留下了十分嚴重的后遺癥。A為病痛所折磨,并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擊,使得A在無法忍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后,走上不歸之路。從導致A自殺這一結果來看,其原因是雙重的,就是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產生這雙重痛苦的直接原因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為此,根據案情所列舉的事實,可以推斷出該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對此,日本地方法院的判斷是正確的。
另外,根據日本的《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障法》的規定,凡是機動車輛必須加入“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它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Y1自己擁有卡車,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發生之前已經加入了上述保險。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勘察,Y1駕駛該車肇事,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負全部責任。地方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與A的自殺之間做出了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根據“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的損害補償原則的規定,本應由Y1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填補。對此,筆者完全贊同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