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案例分析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與此相關的費用。鑒定結果為郭某構成道路交通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無法明確。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案例分析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與此相關的費用。鑒定結果為郭某構成道路交通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無法明確。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律師分析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此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左脛腓骨下段骨折。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與此相關的費用。)
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郭某構成道路交通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無法明確。
(律師分析此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2011年10月29日發生車禍2012年2月19日才感覺左髖部不適并于2012年3月5日被診斷出有左股骨頸骨折。車禍與郭某感覺不適的時間相隔近4個月兩者存在因果關系的說法難以讓人信服經過鑒定亦無法確定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2011年10月的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且郭某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左股骨頸骨折與車禍之間的因果關系故被告只需賠償郭某左脛腓骨下段骨折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