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后傷者新發現的損害責任誰來承擔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后傷者新發現的損害責任誰來承擔案情簡介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后傷者新發現的損害責任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后傷者新發現的損害責任誰來承擔案情簡介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后傷者新發現的損害責任誰來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后傷者新發現的損害責任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法院審理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律師看法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