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怎么處理

導讀:
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與此相關的費用。鑒定結果為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無法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與此相關的費用。鑒定結果為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無法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賠償后發現新損害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律師分析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此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左脛腓骨下段骨折。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與此相關的費用。)
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無法明確。
(律師分析此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2011年10月29日發生車禍2012年2月19日才感覺左髖部不適并于2012年3月5日被診斷出有左股骨頸骨折。車禍與郭某感覺不適的時間相隔近4個月兩者存在因果關系的說法難以讓人信服經過鑒定亦無法確定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2011年10月的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且郭某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左股骨頸骨折與車禍之間的因果關系故被告只需賠償郭某左脛腓骨下段骨折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要注意什么
1、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及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門查清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責任的認定當事人或委托當時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一起的人及時向交警部門反映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這樣有利于分清雙方責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生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警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及時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保管好醫藥費等單據、病歷、診斷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據結合病例和診斷等相關證據確定。這一規定明確闡明醫療費的賠償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病歷、診斷證明及醫療費住院單據法院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賠償的主張因此當事人受傷住院注意保管好醫藥費住院費單據、病歷、診斷證明及一日用藥明細條等單據。
3、及時做傷殘鑒定及財務損失評估。
出院后當事人身體傷害程度較大及財物受到損失的要及時到傷殘鑒定部門及財物損失評估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和財物損失便于交警部門調解或者到法院起訴要求侵害人支付傷殘補助費及財物損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