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損害賠償調解具體有哪些規定

導讀:
財產損失較大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規定。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那么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損害賠償調解具體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損失較大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規定。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關于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損害賠償調解具體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調查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1)發生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a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b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c財產損失較大的;d財產損失輕微,但是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較大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規定。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交通事故,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4)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
其他規定
(1)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4)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3人。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