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量刑標準

導讀:
二、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因為基本犯罪的危害結果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講不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基本罪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以上就是結果加重犯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綜上分析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只有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關于結果加重犯量刑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果加重犯行為歸責
1、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
也就是說加重結果應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既無故意又無過失或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內在歸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結果就不應歸責于行為人。只有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
2、加重處罰的法定刑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是被刑法規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
二、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
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因為基本犯罪的危害結果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講不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基本罪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與其他因果關系一樣加重結果的因果關系也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犯罪實行行為在一定的具體條件下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是客觀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實行行為
作為原因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一定包含著引起某種結果發生的根據和內容否則該結果就不會由它引起。
2、危害行為
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必須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只有當這種實在可能性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了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確認該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
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結果的被刑法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結果它是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的另一特征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的出現則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結果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加重結果必須是刑法中的危害結果具有危害結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結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沒有獨立犯罪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所謂獨立意義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構成要件的并且有獨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結果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缺乏獨立的危害行為因此不具備完整的構成要件系統不能成為獨立意義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結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構成要價的重的結果這種超越性就是它不屬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內的任一要素雖說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并沒有改變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質仍不具有獨立的犯罪意義。
以上就是結果加重犯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綜上分析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基本犯罪是結果加重犯的基石可歸責的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靈魂加重處罰是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幾個特征有機地組織成結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