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罪數形態的探討

導讀:
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對金融犯罪的規定,我們認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過失構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的問題,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對金融犯罪的規定,我們認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過失構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的問題,在故意的金融犯罪中,除上述所說的犯罪以外,可以構成想像競合犯的,如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編造的虛假信息并且傳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也是想像競合犯,其行為既觸犯現行刑法第181條第1款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又觸犯第2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從想像競合犯的成立條件上看,是形式上的數罪,即外觀上的數罪,但因只有一個行為,與實質的數罪不同,因此,在裁判上是以重罪處罰。事實上,想像競合犯的主要罪過的個數,往往是復合形式即雙重罪過。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對金融犯罪的規定,我們認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過失構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的問題。關于金融犯罪罪數形態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緊密結合刑法罪數理論和刑法的規定,剖析了金融領域犯罪非并罰罪數形態的想像競合犯、集合犯、連續犯、吸收犯、牽連犯、繼續犯,提出自己的觀點,并認為在金融犯罪非并罰罪數形態中,不具有結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態。
關鍵詞罪數形態刑法理論立法規定
所謂罪數,是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構成犯罪的單、復。金融犯罪的罪數是指行為人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單、復。我國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是根據實質的犯罪構成的個數區別犯罪的單、復。在金融犯罪中,法律明文規定構成數罪需要并罰的,只有現行刑法第198條第2款保險詐騙罪規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應當數罪并罰。當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不同的金融犯罪,且數罪之間不具有不應當并罰的關系時,自然應當并罰。
在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不同的金融犯罪時,屬于異種數罪的金融犯罪構成同種金融犯罪時,屬于同種數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理論,異種數罪與同種數罪都存在并罰與否的問題,筆者認為,罪數形態問題既涉及罪的單、復問題,也涉及并罰與否的問題,但是,在這兩個問題中罪的單、復問題是首要問題,它是解決是否并罰的前提。因此,這里筆者探討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單、復,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數罪而不需要并罰的問題。
一、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犯罪。具體說是,客觀上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主觀上只基于一次犯意的發動侵害數個對象(客體)觸犯數個罪名。例如,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其一行為既觸犯現行刑法第180條泄露內幕信息罪,又觸犯現行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為想像競合犯。
從想像競合犯的成立條件上看,是形式上的數罪,即外觀上的數罪,但因只有一個行為,與實質的數罪不同,因此,在裁判上是以重罪處罰。想像競合犯的一行為是基于一次犯意的發動,但并不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只有一個罪過,而是說犯意是一次產生的。事實上,想像競合犯的主要罪過的個數,往往是復合形式即雙重罪過。例如,基于投毒的故意實施的投毒行為,同一投毒行為過失地造成另一對象的死亡。其行為雖然只有一個,但是,其主觀罪過則為雙重的,既有故意也有過失,在定罪上發生罪過的競合。該種基于一次發動的犯意而實施的一個行為,可以是基于故意的罪過,也可以是基于過失的罪過。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對金融犯罪的規定,我們認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過失構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的問題。在故意的金融犯罪中,除上述所說的犯罪以外,可以構成想像競合犯的,如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編造的虛假信息并且傳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也是想像競合犯,其行為既觸犯現行刑法第181條第1款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又觸犯第2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