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那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換取貨幣的行為還同時侵犯了金融機構的正常活動具有一定的瀆職性。由于本罪主體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實施同樣的行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條第2款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的貨幣簡稱假幣是指依照我國的貨幣即人民幣和外幣含港、澳、臺幣包括現行流通的紙幣和硬幣的形態、格式、圖案、色彩、線條等特征通過印刷、復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不包括變造的貨幣。所謂購買偽造的貨幣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利用貨幣或物品買回、換取偽造的貨幣之行為。所謂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是指以偽造的假幣換取真幣的行為。這種行為方式必須在利用職務之便的情況下實施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之方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所謂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我國已形成以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體系。其中商業銀行主要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以及各種地方性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城鄉信用合作社、融資租賃機構、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郵政儲蓄機構、證券機構等具有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機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即是在上述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機構而是在其他機構中工作的人員或者雖然是在上述金融機構中工作但其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的人員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購買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利換取貨幣。如果行為人在工作中誤將假幣支付給他人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便利以假幣換取真幣
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