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準擅自設立屬于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并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那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構成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擅自不經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影響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信貸計劃等的貫徹實施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本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如果設立金融機構還在預備階段或者由于某種原因使行為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并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于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從行為、手段、實際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確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采取惡劣手段如以偽造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文件或國務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編造謊言欺騙群眾或者國家機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不顧主管機關的批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造成惡劣影響給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等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準擅自設立屬于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并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于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后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