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在具體案件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支的編配用途。由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鑒于行為人是軍人故可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那么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于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系到部隊戰斗力的強弱因此為了保證武器裝備時刻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軍隊通過制定、施行大量的、適用于各類、各種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相對于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范等使用規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范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其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或操作規程不按上級下發的編配范圍、用途、管理權限、使用程序等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將坦克吊車用作給地方建筑隊施工將軍用直升機用作商業宣傳廣告等。最后造成嚴重后果致人重傷、死亡造成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重要武器裝備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挪用重要武器裝備的因挪用行為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毀損、被盜、丟失的挪用的武器裝備被他人用來實施犯罪活動的因挪用武器裝備而貽誤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執行戰備、作戰任務的因挪用武器裝備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因挪用武器裝備行為嚴重敗壞軍隊形象毀壞軍隊聲譽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又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與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區別是什么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客觀方面都有改變武器裝備槍支原有用途的行為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所侵害的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
2、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為范圍比較廣泛包括了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支的編配用途其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后果屬于結果犯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行為僅限于出租、出借槍支且并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后果屬于行為犯。
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屬于過失犯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屬于故意犯罪。
在具體案件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支的編配用途。由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鑒于行為人是軍人故可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