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我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我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檔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檔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檔案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所謂轉讓是指將檔案的所有權轉給他人的行為。
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依規定犯本罪同時又觸犯本法構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間諜罪、泄露國家機密罪等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擅自出賣或轉讓如果行為人不知出賣或轉讓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