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殺人的罪數問題

導讀:
但在日常生活中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將被害人殺死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屬不屬于整體殺人行為的必然組成部分若屬于則是想象競合犯若不屬于則是數罪的問題或是牽連犯或是吸收犯,但在日常生活中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將被害人殺死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屬不屬于整體殺人行為的必然組成部分若屬于則是想象競合犯若不屬于則是數罪的問題或是牽連犯或是吸收犯,若認為入戶與殺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其中任何一個行為與另一個行為沒有包含關系此時要么是吸收犯要么是牽連犯或者是數罪并罰并不存在想象競合的問題但若認為其中一個行為本身包含另一個行為即某個行為本來就是另一個行為的合理組成部分的時候這時候則變成一行為觸犯數罪就變成想象競合犯。
行為人為殺人深夜潛入被害人家中將被害人殺死行為人潛入別人住宅的行為當然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緊接著行為人將被害人殺死也當然滿足故意殺人罪的要求二者之間的罪數問題如何?第一種觀點認為入戶殺人屬于牽連犯。但在日常生活中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將被害人殺死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屬不屬于整體殺人行為的必然組成部分若屬于則是想象競合犯若不屬于則是數罪的問題或是牽連犯或是吸收犯。雖然非法侵入住宅與故意殺人是兩個動作但是實際上是一個行為都屬于殺人行為的組成部分這種情況下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的關系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理所以按故意殺人罪處理。關于入戶殺人的罪數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為殺人深夜潛入被害人家中將被害人殺死行為人潛入別人住宅的行為當然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緊接著行為人將被害人殺死也當然滿足故意殺人罪的要求二者之間的罪數問題如何?
第一種觀點認為入戶殺人屬于牽連犯。理由是牽連犯是以實施某以犯罪為目的其方法和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入戶殺人入戶是行為人殺人方法的一部分故入戶殺人屬于牽連犯。
第二種觀點認為入戶殺人屬于吸收犯。理由是吸收犯的這種吸收關系其數行為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常處于同一犯罪的過程入戶殺人中入戶與殺人存在密切聯系且處于同一殺人犯罪的過程中所以入戶殺人屬于吸收犯。
第三種觀點認為入戶殺人屬于想象競合犯。理由是入戶是入戶殺人的行為組成部分。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入戶殺人屬于想象競合犯。
若認為入戶與殺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其中任何一個行為與另一個行為沒有包含關系此時要么是吸收犯要么是牽連犯或者是數罪并罰并不存在想象競合的問題但若認為其中一個行為本身包含另一個行為即某個行為本來就是另一個行為的合理組成部分的時候這時候則變成一行為觸犯數罪就變成想象競合犯。但在日常生活中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將被害人殺死進入被害人的房子屬不屬于整體殺人行為的必然組成部分若屬于則是想象競合犯若不屬于則是數罪的問題或是牽連犯或是吸收犯。雖然牽連犯、吸收犯是處斷的一罪但是在定性上它們還是數罪。很顯然潛入住宅本身就是入室殺人的組成部分。例如入室盜竊中的入室本身就是這種盜竊的組成部分。再如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扒竊時用小刀將被害人的包劃開后獲取財物用刀把包劃開本來就是行為人秘密竊取財物的手段的組成部分并不能說行為人前面用刀將包劃開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而其后的獲取財物的行為屬于盜竊罪二者數罪并罰或者說屬于牽連犯、吸收犯這顯然不是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想象競合犯。
所以很顯然入室是入室殺人的必經過程是入室殺人的組成部分。雖然非法侵入住宅與故意殺人是兩個動作但是實際上是一個行為都屬于殺人行為的組成部分這種情況下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的關系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理所以按故意殺人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