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且瀆職行為的罪數認定

導讀:
一、受賄且瀆職行為罪數認定問題的分歧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瀆職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還是擇一重罪處斷目前存在以下五種意見一是法益包容一罪論,受賄犯罪主體范圍包含瀆職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包含瀆職行為要件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受賄犯罪主體范圍包含瀆職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包含瀆職行為要件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口受賄且瀆職行為應當歸屬于重合一罪的罪數形態即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在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評價上具有重合性。
口受賄且瀆職行為應當歸屬于重合一罪的罪數形態即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在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評價上具有重合性。因此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瀆職的罪數認定是牽涉眾多受賄類犯罪與瀆職類犯罪且極為復雜的罪數問題。受賄且瀆職之間形成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關系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罪的處斷原則應當以重罪定性。受賄犯罪主體范圍包含瀆職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包含瀆職行為要件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定罪標準不同屬于互為獨立的犯罪。關于受賄且瀆職行為的罪數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口受賄且瀆職行為應當歸屬于重合一罪的罪數形態即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在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評價上具有重合性。
口重合一罪的本質在于評價視角的復數性而非犯罪構成事實的復數性。
我國刑法不僅專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而且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大量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瀆職犯罪。因此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瀆職的罪數認定是牽涉眾多受賄類犯罪與瀆職類犯罪且極為復雜的罪數問題。刑法實務中存在較多稅務人員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納稅人少征不征應繳稅款、海關人員收受賄賂放縱走私等情況。然而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對于此類廣泛存在的受賄且瀆職罪數問題尚未形成一致意見有必要進行深入闡釋。
一、受賄且瀆職行為罪數認定問題的分歧
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瀆職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還是擇一重罪處斷目前存在以下五種意見
一是法益包容一罪論。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同屬職務犯罪在社會危害性層面的同質性兩罪本質上均屬于對信托權益的侵犯實質上評價的是一個法益出現犯罪行為競合時應當按照重罪定性。
二是牽連犯一罪論。受賄且瀆職之間形成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關系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罪的處斷原則應當以重罪定性。
三是法條競合一罪論。受賄犯罪主體范圍包含瀆職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包含瀆職行為要件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四是想象競合一罪論。受賄犯罪構成要件相對復雜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同時符合瀆職犯罪客觀要件在觀念上產生競合屬于實質一罪應當根據想象競合原理從一重罪論處。
五是實質數罪論。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定罪標準不同屬于互為獨立的犯罪。受賄與瀆職即使存在交織重疊也應根據犯罪構成的差異使用不同的刑法分則規范進行數罪并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會議關于被告人受賄后徇私舞弊為服刑罪犯減刑、假釋的行為應定一罪還是數罪的研究意見采納了該種觀點成為司法實踐的主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