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情節認定

導讀: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存在危險駕駛行為,即可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通常處于罰金及最高6個月的拘役。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存在危險駕駛行為,即可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通常處于罰金及最高6個月的拘役。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情節認定
對于大多數普通人來說,危險駕駛主要是指本罪的前兩種行為,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便能夠避免觸犯本罪。現實中教唆他人醉駕,追逐競駛的情況并不少見,請注意,教唆他人實施本罪的四種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只有四種情形,并非六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處拘留和罰款。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到路上追逐競速,超速額定限速50%以上。如,一個人或多個人不以故意接觸為前提,卻以超高速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反復交錯行車或沒有任何警告的情況下平行行駛、非法超車、肆意追趕等危險駕駛行為。并且,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會構成危險駕駛罪。所以,危險駕駛被交警部門查獲,即使尚未發生交通事故,也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2、酒醉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g為醉駕,若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g以上的及存在其他危險駕駛行駛的情況,將從重處罰。
當車輛的駕駛人員體內的酒精濃度超過或是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情況屬于酒駕;當駕駛者體內的酒精濃度超過80mg/100ml的情況下,其駕駛行為屬于醉駕,并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才屬于危險駕駛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刑罰。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校車或者旅客運輸的車輛,嚴重超載額定乘客或嚴重超速行駛的 。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雙超行為應該是指特定的車輛即校車、客運車輛,存在至少超過限定額度20%以上載人,或者是車輛運行速度至少超過相應路段限速50%以上的行為。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易燃易爆及其他有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