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瀆職罪?什么行為構成瀆職罪?

導讀:
1、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4、瀆職罪在主觀方面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少數表現為過失。 2、瀆職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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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瀆職罪?什么行為構成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密切關聯。國家機關的活動,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執行國家職能、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的活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點:
1、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瀆職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瀆職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瀆職罪在主觀方面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少數表現為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這種活動除了必須具有合法性之外,還必須具有客觀公正性,故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實際上是指合法、客觀公正地執行國家機關職能的活動。國家機關的活動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所以,公眾信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客觀公正性,這種信賴又有利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公正地從事職務活動。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犯的瀆職罪,從內部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也侵犯了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的刑法將瀆職罪規定為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