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導讀:
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1)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2)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3)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
(4)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條
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獲得法律幫助;委托辯護人;申請回避;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申請取保候審;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問答等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義務為如實回答;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