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導讀:
前者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不會采取措施避免。那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者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不會采取措施避免。關于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從主觀方面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并且放任該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其主觀惡性比較大對于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不是過失。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于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和重大實害后果的心理態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從客觀方面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另一個區別在于客觀上的實害結果。前者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不會采取措施避免。后者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的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是采取措施積極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