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導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于犯罪主觀方面的不同。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觀點,認定孫某銘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于本案罪名之爭并沒有隨著案件審理的結束而終止,目前仍有不同的聲音認為孫某銘案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他們認為案件因為迫于輿論的壓力,為了加重懲戒肇事者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其定罪量刑,是對法律的褻瀆。此外,兩個罪名相比之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處的刑期要高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會超過15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最高刑為死刑。那么交通肇事罪與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于犯罪主觀方面的不同。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觀點,認定孫某銘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于本案罪名之爭并沒有隨著案件審理的結束而終止,目前仍有不同的聲音認為孫某銘案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他們認為案件因為迫于輿論的壓力,為了加重懲戒肇事者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其定罪量刑,是對法律的褻瀆。此外,兩個罪名相比之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處的刑期要高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會超過15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最高刑為死刑。關于交通肇事罪與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孫某銘案與胡某案的司法博弈
成都城東“12•14”特大車禍案,即孫某銘案,因其于2008年底,無證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慘案,最終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也是國內首位因無證醉酒駕車肇事而獲最高刑罰者,因此引起國內廣泛關注。
杭州飆車案,即胡某案是指發生于2009年5月7日,中國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發生一起改裝三菱車(車牌:浙A6XXXX)因超速駕駛撞死人的事件,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兩個看似相同的案例,卻最終以兩個完全不同的罪名進行認定,普通老百姓認為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別:原因在于兩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和社會影響不一樣,最終導致了不同的判決。這其中存在合理性因素,但是嚴格從刑法角度來區別,這兩個罪名定罪的區別卻不在此。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
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于犯罪主觀方面的不同。
具體展開來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結合胡某案進行分析,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胡某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駕駛技術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案發當晚,胡某在超速駕車過程中未違反交通信號燈指令,遇紅燈時能夠停車,肇事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而撞上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譚卓,撞人后立即踩剎車并下車查看譚卓的傷勢情況,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以及122報警電話,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一系列行為反映了胡某肇事時主觀上既不希望事故發生,也不放任事故的發生,對被害人譚卓的死亡其內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態度,是一種過失的心態,因此,被告人胡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具體分析孫某銘案,從定罪之初,公辯雙方針對孫某銘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展開了激烈交鋒。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觀點,認定孫某銘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于本案罪名之爭并沒有隨著案件審理的結束而終止,目前仍有不同的聲音認為孫某銘案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他們認為案件因為迫于輿論的壓力,為了加重懲戒肇事者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其定罪量刑,是對法律的褻瀆。
本文姑且不討論孫某銘案法院判決是否具有正確,但是從一個側面再次印證兩個罪名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此外,兩個罪名相比之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處的刑期要高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會超過15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最高刑為死刑。因此如何成功代理類似案件,關鍵要看一個律師能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正確區分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
正如貝卡利亞所言: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越是公正和有益。而正確定罪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心里免受司法訴訟程序的折磨!希望當我們遇到類似案件時,能仔細甄別,若定罪出現了錯誤,將會是對司法制度最嚴重的傷害!
參考法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