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人傷人怎么定罪

導讀: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是精神病人是在發病期間殺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無罪,不負刑事責任,不會被判刑。僅從客觀方面來看,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多是殺人、傷害、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殘酷、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這就涉及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認定的問題。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發病的時候砍傷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要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精神病人殺了人又該怎么處理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精神病人殺人傷人怎么定罪?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是精神病人是在發病期間殺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無罪,不負刑事責任,不會被判刑。
司法實踐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能僅局限于罪的客觀方面,而應結合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征,進行客觀的綜合性評價。僅從客觀方面來看,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多是殺人、傷害、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殘酷、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但這種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是表面現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實際是受紊亂的精神活動制約而有所缺損的意識力和意志力。這就涉及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認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殺人傷人怎么賠償?
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發病的時候砍傷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要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