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判

導讀:
陳某經常感覺有人要殺自己,在這種恐慌的狀態下制造了殺人慘案,這種因精神病引發的犯罪行為無需負刑事責任,但在后期繼續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卻不是如此情況,能夠清晰辨認自己的行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若是在犯罪的時候處于清醒、正常的狀態,故意殺人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但有時候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精神病一般常見的為完全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一般完全喪失了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很多時候不會負刑事責任,要么由家人照顧,要么由政府強制治療。
眾所周知,精神病精神病能夠作為一種辯護的理由,在法律界已經基本達成共識,這一法律情形它體現了對被告人人權的尊重,也體現了司法程序的正義。
那么,所有的精神病都可以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精神病人犯罪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不用負刑事責任,特殊情況之外則需要負刑事責任,今天咱們就來聊一聊這個話題。
案例摘要
陳某一個精神病患者,經常感覺有人要殺人,某一天他突然拿著刀將路人甲給殺了,隨后又將前來阻止的路人乙砍傷,追逐的過程中又砍死、砍傷多人。
案件發生后相關人等立刻報警,警察不久趕到案發現場并將陳某控制。
經過相關醫院的鑒定,陳某雖然是精神病患者,但是在案件發生時存在一定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別人讓他停手時有一定他丟了手里的刀。
與此同時,在警方詢問的過程中,陳某對于自己犯案的過程也能夠敘述出來,基于此應對其所犯下的案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結合這個案件咱們來詳細分析并解讀一下。
法律分析
1.相關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一句法律條文應該如何理解呢?簡單來說精神病殺人也構成犯罪,但是到底需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則需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這里的具體情況可以理解為“案發時期精神病是否具有自控能力、辨別能力”,也就是說案發時期是否處于清醒、正常的狀態,若是處于正常狀態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是不處于正常狀態則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一般常見的為完全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一般完全喪失了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很多時候不會負刑事責任,要么由家人照顧,要么由政府強制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若是在犯罪的時候處于清醒、正常的狀態,故意殺人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但有時候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以案釋法: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與量刑
上述案件中的陳某雖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在作案時卻并非處于發病期,其精神病癥狀與作案行為之間無直接的因果關系,理由有以下兩點:
其一作案的時候有人大喊讓陳某停手時對方直接丟掉了手里的刀,說明案發時其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
其二在派出所進行審訊時,陳某對于自己的所作所為能夠清晰的描述,可知案發時屬于正常狀態。
陳某經常感覺有人要殺自己,在這種恐慌的狀態下制造了殺人慘案,這種因精神病引發的犯罪行為無需負刑事責任,但在后期繼續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卻不是如此情況,能夠清晰辨認自己的行為。
如何來理解這句話呢?大致意思就是精神病只是此次殺人的一個誘導因素,但卻沒有完全主導陳某殺人的整個過程,期間陳某有一段時間是處于正常狀態的,但他依然沒有停止自己的殺人行為。
結合上述的法律法規來看,陳某殺人屬于犯罪行為,在其殺人期間雖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被削弱,但依然存在部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依法需要承擔部分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應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前前后后砍傷并殺害多人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情況比較特殊可在此基礎上從輕或者減刑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減刑的思考
一直以來,我國《刑法》對于死刑的判定非常嚴格,除非罪大惡極之輩才會被判處死刑,大多數都是被判處死緩(給懺悔的機會)或者無期徒刑,精神病患者犯故意殺人罪從輕處罰也是刑法“慎殺”的體現。
然而,無論是完全精神病患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若是在受刑期間病癥得不到好轉,刑滿釋放后依然會成為社會的隱患,很顯然在監獄中的服刑和改造是毫無意義的。
由此不由得讓人思考,對罪大惡極或者極度危險的精神病患者減刑真的對社會有好處嗎?對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