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殺人民事賠償項目有哪些

導讀:
過失殺人是指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殺人、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使過失致人重傷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過失殺人民事賠償項目有,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過失殺人是指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殺人、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只有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主體是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使過失致人重傷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過失殺人民事賠償項目有,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對于現實沒有賠償能力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法院也會考慮適用此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