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

導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經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主動調解。損害賠償調解屬于行政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與人民法院的調解性質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審判權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起的民事訴訟時,再也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了。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那么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經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主動調解。損害賠償調解屬于行政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與人民法院的調解性質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審判權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起的民事訴訟時,再也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了。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關于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經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主動調解。
損害賠償調解屬于行政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與人民法院的調解性質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審判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形成了三種解決機制。第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第二種是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第三種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三種方式各自獨立,互相不依賴。改變了以往一定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做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起的民事訴訟時,再也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了。
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一、損害賠償項目
(一)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3款規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因此,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5項規定,對由于財產損失導致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等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二)人身損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7、18條規定有:
1、造成一般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者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二、損害賠償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賠償項目計算
是指還沒有達到受害人殘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損害的賠償,按以下標準計算:
1.醫療費賠償。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事故發生地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4.交通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司法解釋沒有專門對住宿費做出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時順便提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對此有過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號)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雖然這一司法解釋專門針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但是由于司法解釋沒有專門規定住宿費的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沒有住宿費標準的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也沒有專門規定住宿費的具體標準,所以調解這類案件確定住宿費標準時,可以參照這一規定計算住宿費用。本條款規定的住宿費,是指受害人本人到外地就醫、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受害人受傷后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費用高于住宿費的情況下,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費用。住宿費常見以下情況:傷者在門診就診,當天不能返回及等待檢查結果,傷者的住宿費用。傷者的傷情確需住院,但無病床,確需等待床位,傷者的住宿費用。①傷者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傷者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的住宿費用(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傷者參加事故處理的住宿費用。住宿費用的計算可以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費用計算。例如,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處及其以下人員,住宿費的標準,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1996年2月1日)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一般地區為每天40元,經濟特區為每天60元。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本條第一款將住宿費與醫療費單列,但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住院治療的,其住宿費包括在醫療費之內。只有不在醫院住宿的、與治療損害有關的實際發生的合理的住宿費用,才單獨計算。如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第三第(四)項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號)第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都是采取的這種體例。
6.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補助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必要的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計算
當事人因傷致殘的結果是勞動能力的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其結果是不能勞動以維持生計,或者只能通過勞動維持部分生計,因而必須予以賠償。制定司法解釋關于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范圍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從定殘之日起對以下六項費用都應當予以賠償。定殘之日前的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前述(一)所列舉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這七個項目予以計算,計算至定殘之日。當事人定殘以后,勞動能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的賠償項目標準和計算,包括以下六項: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當事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由于司法解釋采取的是“收入喪失說”,所以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不是對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而是對受害人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收入的補償。
2.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