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標準

導讀: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
“撫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
“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
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
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