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綁架罪罪數(shù)的認定,綁架罪犯罪形態(tài)有哪些?

導讀:
1、對綁架殺人罪名的認定一種觀點認為由于綁架罪的基本行為不可能包含故意殺人行為所以綁架行為之外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2、綁架過程中劫取被綁架人財物行為的定性有人認為對于行為人在控制被綁架人后實施搶劫行為的只定綁架罪,也有人認為對于行為人在控制被綁架人后實施搶劫行為的應以綁架罪和搶劫罪并罰,也有人認為對于行為人在控制被綁架人后實施搶劫行為的應以綁架罪和搶劫罪并罰,3、其他有人認為綁架過程中實施其他含有暴力、脅迫等方法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在刑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前提下均可按照兼容犯的擇一重罪處罰原則來處理而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下文將為大家介紹有關綁架罪罪數(shù)的認定以及綁架罪犯罪形態(tài)的內容。2、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如此認定符合結合犯的理論對在綁架殺人的場合結合犯的既遂與未遂取決于殺人的既遂與未遂。也有人認為對于行為人在控制被綁架人后實施搶劫行為的應以綁架罪和搶劫罪并罰。2、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根據刑法第2399條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綁架罪定罪處罰。關于有關綁架罪罪數(shù)的認定,綁架罪犯罪形態(tài)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想認定綁架罪罪數(shù)我們首先要對綁架罪有一個了解。綁架罪其實就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在綁架罪中有的不僅勒索財物有的甚至殺人這就涉及到罪數(shù)了。下文將為大家介紹有關綁架罪罪數(shù)的認定以及綁架罪犯罪形態(tài)的內容。
一、有關綁架罪罪數(shù)的認定
而根據我國的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請看下文有關綁架罪罪數(shù)的認定。
1、對綁架殺人罪名的認定一種觀點認為由于綁架罪的基本行為不可能包含故意殺人行為所以綁架行為之外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由于故意殺人并不是綁架行為本身的情節(jié)也不是綁架行為本身造成的結果所以也不能認為綁架殺人屬于情節(jié)加重犯應當將綁架殺人理解為結合犯。如此認定符合結合犯的理論對在綁架殺人的場合結合犯的既遂與未遂取決于殺人的既遂與未遂。
對于結合犯應當作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的解釋綁架殺人屬于結合犯對于綁架殺人未遂的應當適用刑法第239條殺害被綁架人處死刑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刑法關于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因其它原因致使行為人犯意內容發(fā)生變化故意傷害、殺死被綁架人的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小編認為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實際上是兩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綁架和殺人是兩個不同的行為綁架行為并不包容殺人行為。對綁架殺人如果只定一個綁架罪有違罪數(shù)理論。因此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的主張。
2、綁架過程中劫取被綁架人財物行為的定性有人認為對于行為人在控制被綁架人后實施搶劫行為的只定綁架罪。
也有人認為對于行為人在控制被綁架人后實施搶劫行為的應以綁架罪和搶劫罪并罰。現(xiàn)實中存在的先捆綁搶劫后繼續(xù)捆綁勒索的情形有別于在綁架過程中臨時發(fā)現(xiàn)被綁架人攜帶財物而予以取走的情形。前者是在實施完搶劫行為后又產生綁架勒索的故意屬于明顯的兩個相對獨立的行為階段后者劫取財物的行為則是綁架行為之必然。
有學者認為前種情形應直接定搶劫罪和綁架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而不應該按照兼容犯的處罰原則進行處理。
200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初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使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明確了對綁架過程中劫取財物的行為的定性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在犯罪過程中劫取財物之行為實屬綁架行為之必然。行為人的目的只是為了獲取錢財其對第三人之勒索與劫取被綁架人之財物只是一個對象的區(qū)別問題。
3、其他有人認為綁架過程中實施其他含有暴力、脅迫等方法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在刑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前提下均可按照兼容犯的擇一重罪處罰原則來處理而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小編認為行為人綁架他人后故意實施傷害、強奸等行為的應以綁架罪和其他罪并罰。行為人于綁架之后故意實施的其他行為并不包含在綁架罪的基本行為之內行為人一般是基于另起犯意實施的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并不能被綁架行為所包容也不是所謂的情節(jié)或結果加重犯。
二、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
對于偷盜嬰幼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
1、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根據刑法第240條第6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2、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根據刑法第2399條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3、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guī)定則應當以拐騙兒童罪定罪處罰。
4、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的之后予以出賣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三、綁架罪犯罪形態(tài)
司法實踐中對于綁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認定標準行為人在實施綁架過程中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是否以數(shù)罪并罰論處歷來有分歧。
1、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
小編認為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
2、綁架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shù)形態(tài)的認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復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shù)罪并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shù)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shù)罪而不是實質數(shù)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jié)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jié)從重處罰③。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
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后又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xiàn)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
刑法關于綁架罪和搶劫罪并未規(guī)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對已滿14歲未滿16周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jié)未規(guī)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④。
3、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
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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