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軍婚保護條款有哪些

導讀:
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軍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重大過錯,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軍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重大過錯,三軍人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法律后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軍人可能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軍人要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軍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重大過錯。關于婚姻法的軍婚保護條款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軍婚保護條款存在的意義
軍婚保護條款可能會對軍人的婚姻起到阻礙作用也與基本法理相悖但筆者認為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軍婚是否受保護并不僅僅是一個婚姻自由的問題它有它存在的歷史意義短期內還不能消滅。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既然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的義務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得更多那么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問題而言軍人由于獻身國防事業而不能與普通人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么社會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原則。當然經濟以及社會地位的提高是彌補軍人權益的最佳選擇它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軍人的待遇。因此社會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來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權利義務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軍人權利的行使減輕軍人的后顧之憂穩定軍心鞏固國防。
二“但書”完善了對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
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13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關于軍婚的保護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軍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重大過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筆者認為在認定軍人是否有同居行為時應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區分開來。“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筆者認為在認定軍人是否有暴力和虐待行為時應注意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另外對于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應與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相當且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軍人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法律后果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軍人可能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軍人要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