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保護條款存在的意義

導讀: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國紅軍時期就有的優良傳統,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紅軍戰士之妻離婚,須得其夫同意。”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頒布的新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保護軍婚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那么軍婚保護條款存在的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國紅軍時期就有的優良傳統,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紅軍戰士之妻離婚,須得其夫同意。”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頒布的新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保護軍婚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關于軍婚保護條款存在的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國紅軍時期就有的優良傳統,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紅軍戰士之妻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于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為離婚之請求。”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于1950年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對軍人家庭的離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頒布的新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保護軍婚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有一些反對繼續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的觀點,主要有:
1.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與基本法理相悖。
2.保護軍婚的規定把一部分婦女離婚自由的權利剝奪了,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沒有離婚自由,勢必使許多人在擇偶時敬而遠之,反而加劇了軍人擇偶難。
3.在和平環境里,軍人僅是一種職業,不能因為職業不同而讓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隊中男性軍人占大多數,保護軍婚主要是保護男軍人的婚姻,保護軍婚實際上導致了男女地位人為的不平等,違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則。
5.保護軍婚不符合國際慣例。
6.作為公法的刑法已經規定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且量刑幅度較重,婚姻法作為涉及個人感情的私法沒有必要再加強對軍婚的保護。
面對眾說紛壇的局面,立法機關在修改婚姻法時,多數意見認為,對軍婚還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護的,這是因為:
1.相當多的軍人駐守在邊關、海防及遠離城市的軍營內,長期不能與家人團聚,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護軍婚是國防建設、穩定軍隊的需要,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需要。
2.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的義務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而言,軍人由于獻身國防而不能與普通公民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么社會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以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的體現。
3.經濟地位,社會地位的提高,部隊待遇,服役條件的改善,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短期內軍人的待遇尚達不到質的飛躍,因此,國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來使軍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軍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平衡。
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影響和制約軍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過去相比,我國目前的軍婚保護工作不容樂觀,特別是在一些邊遠艱苦的基層部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