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走過三個歷史發展階段

導讀: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作為現行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是在前兩部婚姻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國成立以來,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形成了三個發展階段,其焦點就在于對軍婚實行民事特別保護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這樣,就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適用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例外條件,從而排除了對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條的適用。那么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走過三個歷史發展階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作為現行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是在前兩部婚姻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國成立以來,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形成了三個發展階段,其焦點就在于對軍婚實行民事特別保護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這樣,就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適用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例外條件,從而排除了對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條的適用。關于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走過三個歷史發展階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條作為現行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是在前兩部婚姻法相關條款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新中國成立以來,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形成了三個發展階段,其焦點就在于對軍婚實行民事特別保護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
完全保護階段
(1950年5月—1979年2月)
1950年4月13日頒布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準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準予離婚。”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對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所作出的明確規定。在這個階段,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均未對適用這個條款附加任何限制條件,相反,還在司法解釋中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對現役軍人的婚約比照婚姻予以特別保護;對退役革命殘廢軍人、轉業軍人的婚姻仍然給予一定程度的特別保護。
例外規定階段
(1979年2月—2001年4月)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第六條第一、三款指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對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沒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離婚的,應對其進行說服教育,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經過工作和好無效,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始準予離婚。”這樣,就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適用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例外條件,從而排除了對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條的適用。這是第一次對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開“口子”。但是,1980年9月10日通過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從而,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有關軍婚民事特別保護的實質內容,而未將上述司法解釋精神吸收進來。但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又重申了上述司法解釋精神,其內容為:“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由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從而,將適用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例外條件繼續保留了下來。
除外規定階段
(2001年4月—現在)
1980年婚姻法是以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的實現權來維護軍婚穩定的,從而導致了軍婚夫妻雙方離婚自由權的失衡狀態。所以,在修訂這部婚姻法時,就出現了非常激烈的對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存廢和修改之爭。有的主張完全取消,有的提出完全保留,也有的建議在原條款之后增加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全國人大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專家的意見,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采納了上述最后一種意見,即在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但書”,形成了修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從而縮小了軍婚民事特別保護的范圍,實現了對軍婚的民事特別保護與保障軍人的配偶離婚自由權之間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