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事實勞動關系

導讀: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以上規定之情形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法:事實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以上規定之情形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關于勞動法: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以上規定之情形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