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那么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關于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