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及起算時間

導讀: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那么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及起算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關于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及起算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賠償金的起算時間?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是不是說賠償金的計算就是在原有經濟補償的標準上的二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要分段計算,而計算賠償金則然,計算賠償金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執行,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分段計算的規定執行。舉例說明,如果某國有企業在2008年12月違法終止一名已在本企業工作6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該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是2個月的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該企業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為1個月的勞動者平均工資。但對于支付賠償金則不能只賠償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賠償金,而是還要加上勞動合同實行前5年工作年限的賠償金,即勞動者將得到賠償金為6個月的該勞動者工資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