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為何難禁止

導讀:
宇龍直指同洲電子利用挖角竊取商業機密,而同洲電子則對宇龍的一切指控予以否認。失效的競業禁止同洲電子是否真的竊取了宇龍的機密尚需司法機關作出裁決。為此,他們與眾多研發人員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企圖以此阻止源代碼通過研發人員落入競爭對手手中。據悉,在因涉嫌手機源代碼泄露被警方監視居住的8名同洲員工中,4名研發骨干都在跳槽后使用了化名,競業禁止淪為一紙空文。除了知識產權,其他領域的商業秘密同樣很難得到競業禁止的保護。然而,這一協議幾乎毫無作用,公司為競業禁止提供的補償甚至反而成了對員工自立門戶的鼓勵。法律之癢競業禁止之難,首先在于立法層面。那么競業為何難禁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宇龍直指同洲電子利用挖角竊取商業機密,而同洲電子則對宇龍的一切指控予以否認。失效的競業禁止同洲電子是否真的竊取了宇龍的機密尚需司法機關作出裁決。為此,他們與眾多研發人員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企圖以此阻止源代碼通過研發人員落入競爭對手手中。據悉,在因涉嫌手機源代碼泄露被警方監視居住的8名同洲員工中,4名研發骨干都在跳槽后使用了化名,競業禁止淪為一紙空文。除了知識產權,其他領域的商業秘密同樣很難得到競業禁止的保護。然而,這一協議幾乎毫無作用,公司為競業禁止提供的補償甚至反而成了對員工自立門戶的鼓勵。法律之癢競業禁止之難,首先在于立法層面。關于競業為何難禁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10月,釣魚臺國賓館,一場聲勢浩大的新產品發布儀式正在熱烈進行。
發布會的主角,乃是深圳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洲電子)新推出的一款3G視訊互聯網手機——E89EVDO智能商務手機。
同洲的高調卻引起了一個同行的注意。
與同洲電子同處深圳,以手機業務為核心的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龍)發現,同洲電子新發布的E89,竟然和自己的旗艦3G手機N900如出一轍!怎么會有這么巧的事?
很快,一個叫王國軍的人進入了宇龍的視野。時任同洲電子通信事業部總經理的王國軍2004年曾在宇龍擔任市場總監,離職后于2007年加盟同洲電子,負責手機業務。王國軍加入后,多名宇龍的手機研發人員被同洲電子挖角,如今又出現了宛如雙胞胎的兩款3G手機產品,宇龍懷疑,自己的商業機密被盜了。
宇龍隨即向深圳市警方報案。經過數月觀察,2010年1月19日,同洲電子的移動通信業務部門遭遇警方“突然襲擊”。同洲電子一位員工回憶說,警察到來之后,迅速確定了“哪個人坐在哪個位置,主機在哪,服務器在哪,查封了相關資料,并帶走了部分研發人員”。其中一名被警方調查的員工在宇龍至少工作了八年,是原宇龍手機軟件部門的研發主管。
宇龍還披露了更多的細節。據稱,在同洲E89的研發過程中,一位沈姓前宇龍員工每天將源代碼等資料分發給研發人員使用,研發完成后又將這些資料回收或銷毀。后來,為了提高效率,這一方式又改進為統一將源代碼收回放在服務器中,每人根據不同權限來使用。
至此,宇龍與同洲電子的矛盾公開激化。宇龍直指同洲電子利用挖角竊取商業機密,而同洲電子則對宇龍的一切指控予以否認。雙方均聲稱,正在北京進行的手機源代碼鑒定可以證明自己的說法。
失效的競業禁止
同洲電子是否真的竊取了宇龍的機密尚需司法機關作出裁決。然而,人們不禁要問,在3G手機研發這個把知識產權視作生命的行業,宇龍難道不對研發人員在同行間跳槽進行制約嗎?
宇龍當然不是傻子。他們非常清楚研發人員手中那些源代碼的價值,同樣也明白行業內激烈競爭中潛藏的誘惑。為此,他們與眾多研發人員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企圖以此阻止源代碼通過研發人員落入競爭對手手中。
然而,事實證明,競業禁止條款并沒能阻止研發骨干跳槽到與公司直接競爭的同洲電子。更有甚者,為了掩人耳目,部分跳槽的員工甚至在跳槽時“穿上了馬甲”——改名換姓。據悉,在因涉嫌手機源代碼泄露被警方監視居住的8名同洲員工中,4名研發骨干都在跳槽后使用了化名,競業禁止淪為一紙空文。
事實上,同業挖角帶來的商業秘密流失,一直是困擾眾多企業的難題。同樣在深圳的富士康和比亞迪,也曾為此鬧得不可開交。2002年底,王傳福曾造訪富士康深圳總部,探討雙方合作。孰料此后不久,卻傳出了比亞迪自建手機業務部門,并從富士康大規模挖角的消息。郭臺銘甚至為此憤而“三問巴菲特(當時持有比亞迪大量股票)”,并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比亞迪推上了深圳和香港的法庭。
除了知識產權,其他領域的商業秘密同樣很難得到競業禁止的保護。中國最大的電子元器件分銷公司馳創電子董事長吳振洲就曾回憶,為防止自己培養的銷售人員成為自己的對手,馳創從2001年就開始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然而,這一協議幾乎毫無作用,公司為競業禁止提供的補償甚至反而成了對員工自立門戶的鼓勵。在那段艱難的歲月,馳創甚至成了行業的笑話,被戲稱為“黃埔軍校”。
法律之癢
競業禁止之難,首先在于立法層面。我國并沒有針對競業禁止專門立法,各種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勞動法》第22條、第10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勞動合同法》以及部分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亦有相關條文。
然而,眾多的法律法規盡管給競業禁止提供了依據,但卻缺乏相關的實施細則。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這必然導致競業禁止違約在執行上缺乏力度。
由于競業禁止常常為勞動合同條款的一部分,而我國法律對懲罰性的合同違約金不予支持,因此,競業禁止的違約金只能與實際損失掛鉤,這就讓企業很難提出具有足夠威懾力的賠償要求。
除了法律方面的原因,競業禁止之難,更大程度上難在我們所面臨的社會現實。由于中國目前仍處于經濟高速增長和轉型時期,許多行業增長迅猛,門檻卻較低。蠢蠢欲動的資本,或是追求暴富的創業沖動,令部分掌握企業核心秘密的員工面臨著巨大的誘惑。同時,由于缺乏成熟的社會誠信體系,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在競業禁止方面違約成本都相對較低,這才出現了宇龍員工用化名跳槽同洲電子之類的案例。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和社會環境下,企業要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競業禁止只能作為一個有限的補充。完善企業保密制度,增強企業凝聚力,才是真正有效的途徑。例如,對于關鍵性的涉密崗位,可以設立按工齡累加的保密獎金;對入職的涉密員工,要充分掌握其職業經歷,對離職者則要了解其離職后的基本動向。
讓核心涉密員工持股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正是因為在2004年實行了全體員工分紅持股制度,曾飽受“為自己培養競爭對手”之苦的馳創電子才徹底擺脫了“敗血癥”,再度走上了飛速發展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