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辭職工資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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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提前30天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申請辭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維護我們個人利益的前提,辭職后可以獲得勞動合同內的工資,也就是自己停止工作的前一天的工資都能拿到。
如果我們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公司的過錯,除了可以獲得勞動合同期內的工資,職工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過錯主要有幾種情況:拖欠職工勞動報酬、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某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致使職工主動辭職,職工可以獲得工作年限x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我們沒有向公司提出任何辭職申請而擅自離職,不但得不到經濟補償,甚至有可能要賠償用人單位因你的離職造成的損失,所以,建議大家辭職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提交辭職申請,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