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

導讀: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北京市人事仲裁員實行聘任制。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從事過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職仲裁員應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聘任仲裁員任期一般為三年,專職與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仲裁員應按時參加開庭、合議、現場調查及其它案件審理工作,不得無正當理由缺席、遲到、早退。除調解程序外,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爭論。那么人事爭議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北京市人事仲裁員實行聘任制。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從事過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職仲裁員應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聘任仲裁員任期一般為三年,專職與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仲裁員應按時參加開庭、合議、現場調查及其它案件審理工作,不得無正當理由缺席、遲到、早退。除調解程序外,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爭論。關于人事爭議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北京市人事仲裁員實行聘任制。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從事過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職仲裁員應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
聘任仲裁員任期一般為三年,專職與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審理案件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仲裁員應注重儀表,服裝整潔,舉止得當,在開庭、調查詢問時不得從事與案件審理無關的事項。 (二)仲裁庭開庭日期確定后,仲裁員不得隨意因其他事由影響開庭。仲裁員應按時參加開庭、合議、現場調查及其它案件審理工作,不得無正當理由缺席、遲到、早退。 (三)仲裁員應當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開庭前,首席仲裁員應組織合議,明確開庭審理的范圍、重點(審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員提出)和分工。(四)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客觀、公正、耐心地聽取當事人、代理人的陳述及辯論意見,語言規范、準確,避免隨意性和傾向性。除調解程序外,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爭論。 (五)仲裁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同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談論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不得代人打聽與自己無關的案件情況、請客送禮、提供利益。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滿,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續聘的。
(二)仲裁員在聘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仲裁委員會交辦工作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