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導讀:
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保持相對一致,以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訴訟來救濟的權利。
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十一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里的錄用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錄用公務員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這里的調動爭議主要是指國家公務員要求調出國家行政機關而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的爭議;這里的聘任合同爭議主要指的是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訂立職務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用人制度上實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里所說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國有企業同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合同,以及按企業從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保持相對一致,以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訴訟來救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