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事爭議的原則有哪些

導讀: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不熟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第五條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處理人事爭議的原則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相關部門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
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申請仲裁的權利。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不熟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五條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程序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