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在全省范圍內廣泛征求各界意見

導讀:
今年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恢復二十周年。為進一步推動勞動仲裁體制改革,《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列為今年全省十二項立法項目之一。為如期完成立法任務,按照立法時間表,上半年《條例》要完成征求意見和送審,下半年進入審議程序。3月30日,全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條例》征求意見會議在廣東大廈召開。會議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朱德良主任主持。本月底,將舉行勞動仲裁立法省直有關部門和高校征求意見會議,聽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有關意見。在此基礎上,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力量對《條例》進行論證和修改,并按程序送審。那么《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在全省范圍內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恢復二十周年。為進一步推動勞動仲裁體制改革,《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列為今年全省十二項立法項目之一。為如期完成立法任務,按照立法時間表,上半年《條例》要完成征求意見和送審,下半年進入審議程序。3月30日,全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條例》征求意見會議在廣東大廈召開。會議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朱德良主任主持。本月底,將舉行勞動仲裁立法省直有關部門和高校征求意見會議,聽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有關意見。在此基礎上,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力量對《條例》進行論證和修改,并按程序送審。關于《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在全省范圍內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恢復二十周年。二十年來,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在化解勞資矛盾,解決勞動爭議,推動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維護勞動者權益和社會穩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2000年以來,我省勞動仲裁工作緊緊圍繞抓機構、抓達標、抓制度、抓素質、樹形象、推改革的“四抓一樹一推”總體思路和全面建設、完善提高、改革突破的“三大目標”,注重基礎建設,突破薄弱環節,把握發展機遇,形成廣東特色,各方面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和突破性進展。但也面臨仲裁機構設置不健全,辦案力量不保障,工作經費不落實,及時快速解決爭議與現行體制制約的矛盾進一步凸顯,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環節過多,程序繁雜,裁審脫節,勞動仲裁剛性和權威不足等問題,需要在機制上予以規定,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在體制上予以突破。為進一步推動勞動仲裁體制改革,《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列為今年全省十二項立法項目之一。為如期完成立法任務,按照立法時間表,上半年《條例》要完成征求意見和送審,下半年進入審議程序。
3月30日,全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條例》征求意見會議在廣東大廈召開。省勞動保障廳林王平副廳長、廳仲裁辦、法制處領導及有關人員、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仲裁機構領導共三十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朱德良主任主持。在向與會代表作《條例》立法思路與重點內容說明時,朱德良主任指出:《條例》征求意見稿共九章八十二條,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建立‘立足調解,仲裁為主,訴訟為輔’勞動爭議調處體制”的改革新思路,把堅持“三化”、體現“四快”、推動改革、實現接軌、建立體制貫穿始終,《條例》力求體現新理念、新原則、新程序,通過樹立有利于勞動者仲裁和對違法企業實施嚴厲制裁的理念,加大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力度和加強對違法企業制裁措施;通過確立立足調解原則,引導當事人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通過完善原有制度,改變裁審脫節現狀,提高辦案效率;通過區分案件不同類型,對簡單案件、集體爭議案件和普通案件實行不同處理程序,建立簡便、靈活、快捷、高效處理勞動爭議的機制,推動勞動仲裁制度改革,實現勞動仲裁體制創新。
在征求意見會議上,與會代表踴躍發言,一致認為《條例》征求意見稿具有前瞻性,體現改革性,實現突破性,勞動爭議仲裁立法對我省勞動仲裁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在具體內容上,代表們從實際工作角度出發,針對章節條款提出了不少具有建設性的意見。[page]
4月11日,“勞動仲裁立法企業代表座談會”在廣州凱旋華美達大酒店召開。被邀請的二十六家企業代表,包括國有大中型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港澳臺企業,涉及的行業有日用品、化工、醫藥、汽車、鋼鐵制造業、旅游、咨詢服務業、房地產、物流、網絡、IT行業等類型。與會的企業代表認為,政府部門立法廣泛征求社會各階層的意見,是我國法制化、民主化進步的重要標志,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條例》以人為本,兼顧了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利益,既加大力度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又著力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對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意義重大。
本月底,將舉行勞動仲裁立法省直有關部門和高校征求意見會議,聽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有關意見。在此基礎上,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力量對《條例》進行論證和修改,并按程序送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