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前勞動仲裁調解工作的實踐與思考

導讀:
勞動爭議調解制度作為我國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對預防矛盾激化、減少訴訟發生、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2008年國家新《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隨著受理范圍的擴大和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加強,各類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數量急劇增加,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嚴峻挑戰。同時靈活運用調解手段,在立案前、開庭前、庭審后分別組織調解,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勞動爭議仲裁全過程。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應該得到賠償,這無可厚非。但勞動者往往對自己申請請求“一分不讓”,使得調解工作陷入被動,最終導致調解失敗。那么關于當前勞動仲裁調解工作的實踐與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調解制度作為我國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對預防矛盾激化、減少訴訟發生、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2008年國家新《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隨著受理范圍的擴大和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加強,各類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數量急劇增加,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嚴峻挑戰。同時靈活運用調解手段,在立案前、開庭前、庭審后分別組織調解,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勞動爭議仲裁全過程。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應該得到賠償,這無可厚非。但勞動者往往對自己申請請求“一分不讓”,使得調解工作陷入被動,最終導致調解失敗。關于關于當前勞動仲裁調解工作的實踐與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調解制度作為我國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對預防矛盾激化、減少訴訟發生、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2008年國家新《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隨著受理范圍的擴大和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加強,各類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數量急劇增加,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嚴峻挑戰。大力加強預防和調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時期,把爭議解決在基層,是做好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必然選擇。那么如何做好當前勞動仲裁調解工作?本文擬從工作實際出發進行思考和探討。
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率
近年來,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先后10余次組織勞動保障政策法規街頭咨詢活動,印發了新《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宣傳資料2萬多份;分批舉辦了50期新《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培訓班,其中針對各類企業負責人、工會干部、職工代表辦班11期,累計培訓3000人次;同時阜寧縣在《今日阜寧》、阜寧勞動保障網等媒體開辟勞動保障學法專欄,在阜寧縣電視臺的《視點》欄目、政風熱線、《職工訪談》等欄目中設置了《舉案說法》、《采訪領導》、《走訪企業》等專題講座,宣傳了先進典型,帶動引導企業和職工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完善調解手斷,積極探索調解工作運行機制
在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工作中注重柔性調處,牢牢把握“四項基本原則”: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利益;多調解、少裁決,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柔性處理勞動爭議,減少勞動者“贏了官司、丟掉飯碗”的現象;處理與疏導相結合,力爭通過解決一個案件,預防和化解一批爭議;穩妥與及時相結合,分類依法穩妥地做好當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同時靈活運用調解手段,在立案前、開庭前、庭審后分別組織調解,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勞動爭議仲裁全過程。根據不同的案情靈活調解,采用“設身處地法”、“矛盾分析法”、“換位思考法”、“利弊對比法”和“將心比心法”等調解方法,及時化解矛盾,快速處理到位。在案件的調解中還注重把握“快、活、便、省”四字原則。
加強基層建設,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前移
充分利用鄉鎮勞保所工作平臺,注重遍布城鄉的勞動爭議行政調解組織的協調聯動,強化機制建設,確定由全縣各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所長擔任勞動爭議調解聯絡員,積極推進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讓他們參與案件處理,簡易案件先行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熟悉本轄區地理和人員的優勢,有效地解決了送達的問題。同時,由于路途快捷、便民,此舉能夠及時將矛盾處理在基層,化解在初期階段。調解中仲裁部門給予全方位的政策指導,調解后仲裁部門出具法律文書,將民間調解與仲裁程序充分結合,使案件徹底處理到位,不留隱患。[page]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存在如下問題:
勞動爭議發生后,我們調解處理勞動爭議以雙方“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服務企業”為宗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相當大的難度,調解成功率還不夠高。首先,勞動者在心態上存在問題。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應該得到賠償,這無可厚非。但勞動者往往對自己申請請求“一分不讓”,使得調解工作陷入被動,最終導致調解失敗。其次,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辦法上存在問題。爭議發生時絕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是積極主動尋求法律途徑及時解決,而是以不懂法、不知法、勞動者“沒良心”等為由極力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或是通過托關系、打招呼這類辦法來解決,嚴重者還對勞動者進行恐嚇,或者用“推、賴、躲”的方式不予配合勞動部門正常調查,想借此蒙混過關,由此增加了調解的難度。再其次,仲裁案件代理過程中存在的的問題。勞動爭議發生時勞動者授權代理人處理其勞動爭議,并簽訂了代理協議,支付了代理費用。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勞動者雖然愿意調解,但因代理費用的問題而不得不放棄。如何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
一、堅持預防為主,拓展服務內容。重點拓展宣傳培訓工作。要繼續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力度,努力營造學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針對仲裁案件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嘗試采用提交仲裁建議書的形式,將仲裁裁決書與仲裁建議書同時送達,指出問題、提出建議,教育引導用人單位自覺解決勞動用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達到“審理一案、規范一企、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順應企業需求,下移服務重心。一是要繼續堅持實行與困難企業、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協會的聯系制度,每名仲裁工作人員掛鉤結對聯系一批企業,幫助企業解決涉及勞動保障工作的問題和實際困難。二是實行仲裁信訪咨詢接待制度,確保有一名專職仲裁員參與接待咨詢服務,對職工來訪反映的問題和掌握的信息,要提高敏感度,強化責任心,事先介入,提前溝通。要以仲裁人員的下訪,減少勞動者的上訪,使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完善協調機制,前移服務關口。一是要會同相關部門指導企業建立完善內部勞資糾紛、勞動爭議的調解組織和調解機制,充分發揮企業調解組織、企業工會等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第一防線”作用。二是要加強對各鎮仲裁辦事處工作的指導,明確其屬地責任,充分發揮其在調處勞動爭議中的前沿作用。三是勞動仲裁機構應進一步加強與勞動監察網格化組織的溝通協調,逐步建立健全集協商、調解、執法、仲裁于一體的基層勞動糾紛處理工作協調機制,構建勞動關系大協調、大調解機制。[page]
四、貫徹柔性調處,創新服務手段。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既要堅持依法仲裁,又要貫徹柔性調處,把調解功能融入到勞動爭議處理的每一個環節中。調解中既要尊重事實,又要尊重法律;既要維護職工權益,又要兼顧企業發展。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與司法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規范勞動爭議案件的代理行為,遏制和杜絕一些誘導和誤導勞動者挑起事端、惡意訴訟、惡意仲裁,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仲裁代理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