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工作流程_勞動仲裁程序步驟包括了什么

導讀: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有哪些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一、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的提交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各國仲裁立法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一、勞動仲裁程序步驟包括了什么
1、先提出仲裁申請,提交相關的材料;然后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2、在受理的,再開庭進行審理;最后依法作出裁決。如果不予受理的,則作出書面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勞動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事由,一般一式兩份,若被申請人為多數,則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則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有哪些
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的提交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各國仲裁立法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各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書內容的要求不盡一致通常的標準應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請求仲裁事項、請求的理由及依據指定的仲裁員由申請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蓋章附上有關的書面證據材料。
通常仲裁申請書具體應列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傳真、電報號碼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也應寫明)
2、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如申請仲裁時已委托了代理律師的則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代理律師的權限及期限。
二、預繳仲裁費這也是申請仲裁的必須程序。
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后仲裁機構會根據其仲裁請求金額計算出應繳的仲裁費用申請人則必須預繳該費用否則仲裁機構將不會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請書并預繳了費用仲裁機構應將立案并發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開始了。
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驟
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驟
主要有三個步驟,
一、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請有其自身特點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請是仲裁程序開始的準備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爭取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請示
第三仲裁申請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點,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序相結合仲裁程序方能開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標志著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開始并排除法院審判權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的審查處理和決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活動。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一)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了仲裁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保證爭議公正解決原則的統一。仲裁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限期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為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仲裁法在組庭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回避制度。這—制度也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事項公正解決的法律保證。
三、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于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
裁決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裁斷。它標志著案件的審結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規定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
第二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作出的裁決書
第三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后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
上述三種裁決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說明的是仲裁庭調解形成的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
第二—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三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