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稅費之個人所得稅

導讀:
根據國稅發 [2006]108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二手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差額 20% 的標準收取個人所得稅。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那么二手房交易稅費之個人所得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國稅發 [2006]108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二手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差額 20% 的標準收取個人所得稅。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關于二手房交易稅費之個人所得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國稅發 [2006]108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二手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差額 20% 的標準收取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及標準、規定如下:
1 .房屋原值具體為:
( 1 )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2 )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 3 )經濟適用房 ( 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 :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 4 )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 ( 或原產權單位 ) 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 5 )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 305 號 ) 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建住房 [2003]234 號 ) 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①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④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 .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3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 1 )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①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 15% ;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 10% 。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 ( 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 ) 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 2 )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 3 )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對于上述房屋原值、合理費用、裝修費用等納稅人需提供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原件經稅務機關確認后才能核減。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核定征收率暫按 1% 執行。按照國稅總局的通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按 1% - 3% 執行。因此,在今后不排除北京市的核定征收率從 1% 提高到 2% 或 3% 的可能。
另外,對于 2006 年 8 月 1 日 之前的已經成交的房屋,對售房人來說并非是國家規定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此之前相關的法規也規定對售房增值的部分也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此前并沒有將征收個人所得稅與房屋的交易過戶手續聯系起來,從 2006 年 8 月 1 日 之后,售房人交納個人所得稅成為房屋交易的一個前提,即先交個人所得稅,否則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