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沒過戶 拆遷補償款該給誰?

導讀:
當拆遷部門通知拆遷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手續時,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其為該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遂私自出面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左某因受梁某阻撓未能領取涉案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轉讓房屋產權變更的協助義務構成違約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其經濟損失192419元。據此,金秀縣法院作出梁某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左某經濟損失費192419元的判決。那么房屋買賣沒過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拆遷部門通知拆遷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手續時,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其為該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遂私自出面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左某因受梁某阻撓未能領取涉案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轉讓房屋產權變更的協助義務構成違約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其經濟損失192419元。據此,金秀縣法院作出梁某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左某經濟損失費192419元的判決。關于房屋買賣沒過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早年買房沒過戶,如今房子被拆遷,拆遷補償款該誰所有?為爭取這筆補償款,買方將賣方告到法院,要求賣方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其經濟損失192419元。4月22日,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依法認定該房屋買賣行為合法有效,一審判決支持買方訴訟請求。
2001年6月,梁某將位于金秀縣面積為63平方米的房屋以24500元轉讓給左某,并與左某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梁某把房屋全產權房產證、房契等證件全部交給左某作為左某的永久住房憑證,房屋歸左某所有;房屋轉讓產生的過戶費、稅費、評估費、轉讓費等由左某負責。
協議簽訂當日,左某即交付房屋轉讓價款24500元給梁某,梁某向左某出具了收條,并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等權證一起移交,左某于同年7月入住該房屋。由于種種原因,梁某、左某雙方一直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11年8月,金秀縣政府決定拆除部分房屋,涉案房屋亦在規劃拆遷的范圍之內。當拆遷部門通知拆遷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手續時,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其為該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遂私自出面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左某因受梁某阻撓未能領取涉案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轉讓房屋產權變更的協助義務構成違約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其經濟損失192419元。
二、法院審理
根據針對左某、梁某的訴辯,法官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左某、梁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梁某是否構成違約,如構成違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進行了認定。
經審理,該院認為,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從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對標的物的處分權利、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等方面進行考量。左某、梁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后,梁某自愿將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以價款24500元轉讓給左某,左某亦自愿買受該房屋。雙方在締約過程中,并無欺詐、脅迫的情形,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范。因此,該房屋轉讓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page]
三、法理分析
按《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無論是動產買賣或不動產買賣,買受人交易的最終目的就是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就是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買受人。左某、梁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之當日,左某按協議約定向梁某足額交付了購房款,全面履行了作為買受人的合同義務,梁某亦將轉讓房屋及其相關權證交付給左某,履行了其作為出賣人的部分合同義務。
本案涉及的房屋買賣關系屬于不動產權屬轉讓的性質,按我國《物權法》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更并不是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梁某雖已將買賣標的物即涉案房屋交付左某,但由于梁某拒不履行協助辦理房產過戶的簽署手續,致使該房屋產權一直未能過戶登記到左某名下,因此梁某構成了實質性違約,依法應對左某承擔違約責任。梁某提出的涉案房屋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是受地方政策限制、左某沒有足額交付購房款、左某自己怠于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等抗辯理由,無事實根據及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金秀縣法院作出梁某按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左某經濟損失費192419元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