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基本程序

導讀:
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就合同的各項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而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表示。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要約中的全部條款,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那么訂立合同的基本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就合同的各項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而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表示。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要約中的全部條款,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關于訂立合同的基本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就合同的各項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而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雙方 (或多方)當事人的協商過程大致要經“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訂立合同的提議)
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表示。這種表示在對外貿易的貨物買賣合同中,稱為發盤、發價或報價。做出訂約表示的人稱為要約人。
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一個有效的要約其內在意思與外在表現是一致的。對于這種意思表示的方法,各國法律規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數國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對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要約的形式并未做限制性規定。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項明確的要約一般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銷售商品之品名、數量和價款三項內容提出,就可以認為是一個明確確定的要約。因而,在涉外的買賣合同中,對要約的要求相對來說更簡單些。
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復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并決定是否接受要約。在受要約人經過考慮接受要約后,要約人必須受自己所做出的要約的約束。作為一個合格的要約,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能出爾反爾。否則屬違背合同。
依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要約在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各國法律都承認,在要約發出后,只要尚未送達被要約人,要約人可使用更為快捷的方式將其追回。撤回的通知應于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如要約是以電報形式,則可用電傳追回)。
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要約中的全部條款,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約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一種法律行為。承諾是當事人一方 (即受要約人)表示愿意接近要約人所提出的要約并按照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是受要約人以行為或其他方式對一項要約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又稱接受。
(2)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沒有承諾,也就沒有合同。一個合格的承諾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①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違反要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凡承諾中對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添加或變更,即視為違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②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③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其他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