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導讀: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各方就合同條款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那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各方就合同條款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關于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訂立合同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一般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簽置書面協議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各方就合同條款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
這一過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階段:
1、要約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復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復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2、承諾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復。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著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復多次,如最后合同關系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合同分為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書面文字來表達,一般是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有時也可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往來信件、電報、電傳和其他書面形式成立合同關系。口頭形式的合同是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取得一致意見達成的口頭協議。口頭合同可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取得一致意見達成的口頭協議。口頭合同可由當一中人面談訂立,也可以通過電話交談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
3、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4、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并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