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怎么樣的

導讀:
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關于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承諾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復。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著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復多次,如最后合同關系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合同分為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書面文字來表達,一般是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有時也可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往來信件、電報、電傳和其他書面形式成立合同關系。口頭形式的合同是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取得一致意見達成的口頭協議。口頭合同可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取得一致意見達成的口頭協議。口頭合同可由當一中人面談訂立,也可以通過電話交談訂立。
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被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或者當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變的。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這種債的主體變更,并沒有改變合同關系主體相對性的特點,因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關系中,都已經成為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此合同關系的主體仍然是特定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