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的程序及手續是什么

導讀: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我國法律規定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那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的程序及手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我國法律規定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的程序及手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除上述規定外,承包農村土地還需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承包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還需要經鄉(鎮)政府同意,且承包土地后不得改變土地性質也不能買賣該土地。
我國法律規定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沒有經過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則合同無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