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合同但接受對方履行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標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訂立書面合同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合同和訂單,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及價款發生爭議,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定作報酬,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4368.90元、賠償損失并給付利息。但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和訂單,對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規格、價款、履行期限不能確定,故只能以雙方實際交付的水泥砼管作為合同履行的標的,參照鑒定的價值給付價款。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那么未訂立書面合同但接受對方履行仍應承擔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標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訂立書面合同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合同和訂單,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及價款發生爭議,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定作報酬,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4368.90元、賠償損失并給付利息。但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和訂單,對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規格、價款、履行期限不能確定,故只能以雙方實際交付的水泥砼管作為合同履行的標的,參照鑒定的價值給付價款。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關于未訂立書面合同但接受對方履行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標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訂立書面合同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通過招投標方式向古藺縣交通局承包古藺縣金蘭大道A1段建設工程,向原告三星石廠(私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為石灰石露天開采)定作建設工程所需水泥砼管,三星石廠于2003年5月30日前陸續將水泥砼管送到被告施工現場。后因古藺縣交通局未完成拆遷,導致工程停工。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在向古藺縣交通局索賠的訴訟中,已將原告交付的水泥砼管作為材料損失一并主張并得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原告已交付的水泥砼管經鑒定價值78039.50元。由于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合同和訂單,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及價款發生爭議,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定作報酬,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4368.90元、賠償損失并給付利息。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辯稱:被告從未向原告定作過水泥砼管,既沒有發出要約,也沒有訂單。時任發包方古藺縣交通局領導的梅某強行介紹并要求被告接受原告方的供貨,且雙方在價格上未達成一致意見。但原告仍利用該領導的關系,將其廠內原有的水泥砼管強行運至被告施工現場堆放至今。故被告沒有支付貨款義務。
裁判
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三星石廠不是專門從事水泥砼管生產的企業,如果被告未定作水泥砼管,原告必然不敢批量生產并實際交付到被告工地,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推定原、被告的定作合同關系成立。但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和訂單,對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規格、價款、履行期限不能確定,故只能以雙方實際交付的水泥砼管作為合同履行的標的,參照鑒定的價值給付價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的規定,定作人應自最后批次貨物交付次日起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據此,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判決:
一、由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給付原告三星石廠78039.50元,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三星石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號為[2006]古藺民初字第394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梅廷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