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不成立?

導讀:
立法者們在起草合同法時,堅持的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盡可能地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因此,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仍然成立。那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不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法者們在起草合同法時,堅持的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盡可能地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因此,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仍然成立。關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不成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法者們在起草合同法時,堅持的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盡可能地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因此,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仍然成立。例如,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卻采用了口頭合同,只要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并且對方也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就不能借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而主張合同未成立。至于“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都履行了主要義務,其中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也接受了對方的履行,就可以主張合同已經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