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合同應采用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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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財產歸屬有幾種形式我國《婚姻法》第13條、17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有兩種,夫妻財產法定制和夫妻財產約定制。即妻之原有財產歸妻所有,但應由夫行使管理權。夫妻各保留其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婚姻當事人雙方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應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證為準。這不利于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那么夫妻財產歸屬有幾種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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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的形式要件包括哪些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債權轉讓在我國應采取何種形式,《民法典》和《民法典》均未明確規定,學術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立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對債權讓與形式應有特別要求,規定債權讓與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若原債權有證明文書,必須要將讓與事實記載于其中,否則債權讓與不發生效力。但保理中應收款轉讓債權讓與因其跨越國內、國際兩個法域,涉及的多方當事人,潛伏多種權利沖突,因此應該要求應收帳款的轉讓必須由供應商和保理商訂立書面協議。那么債權轉讓的形式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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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可以采用質押擔保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可以采用質押等擔保方式。質押一般是指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常見的擔保形式有哪些擔保是出借方為了保障履行債權而采取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措施。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就民間借貸而言,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車輛、房屋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民間借貸是否可以采用質押擔保,常見的擔保形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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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立法者們在起草合同法時,堅持的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盡可能地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因此,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仍然成立。那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不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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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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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除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方式表達協議內容所訂立合同的形式。關于書面形式的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信托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那么訂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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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保持相對一致,以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訴訟來救濟的權利。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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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口頭形式的合同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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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讓與的形式要件是什么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而對債權轉讓合同未在民法典及其他任何相關法律規定中作出特別形式的要求,那么它就可以依一般原則采取法律允許的任何形式,而不一定非采取書面形式不可。債權讓與的概念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那么債權讓與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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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民在進行民間借貸的時候,也是會涉及到采取的形式問題的,在不同的形式下面需要注意的事項不同,同時具體的流程也不一樣。民間借貸采用的形式有哪些1、低利率互助型借貸。這種借貸的融資主體主要是個體及民營中小企業,以關系和信譽為基礎,籌措資金多用于生產資金的周轉。這種以信用交易為特征、利率水平較高的借貸是民間借貸的最主要方式。這種借貸利率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時間長短、借款的急緩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業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內,月利率從8到30。那么民間借貸采用的形式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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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托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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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目前擔保關系已成事實,無法解除了。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那么當事人的擔保可以解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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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旦發生糾紛,合同也是重要的依據。人們常說口說無憑,這就是對于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重要性。但相對于書面合同說服力較小。在合同法中我們看到租賃期限在半年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正規的書面的形式來訂立。那么在案例中雙方沒有使用書面的形式訂立租賃合同,但是其真正存在租賃關系,且租賃關系已經存續了七個月,也就是說雙方已經履行了基本的租賃合同主要的義務,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法中租賃期已經超過六個月,沒有訂立書面形式的租賃合同,那么將其租賃期視為不定期,也就是說在任何時候出租方企業都有權將廠房收回。所以說訂立正式的書面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為什么要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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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財產的歸屬,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財產約定,侵犯對方的財產權利,否則就違反了協議的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夫妻財產約定能不用書面形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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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強制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那么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什么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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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我們把每一次委托,都當成生命的修行,用心、專注的去做好,務必做到問心無愧、事后無悔!每次收到客戶認可的錦旗,心里都特別激動,維護當事人利益是我們最大的使命!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
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